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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74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74條

認可控制人等尋求成為上市法團時適用的條文

第74條

(1) 在證監會以書面述明該會信納以下事宜之前 —— (a)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根據第23條訂立的規章,足以處理相關認可控制人或相關法團假如成為上市法團而可能引起的利益衝突;及 (b) 相關認可控制人或相關法團已與該會訂立安排,而該安排足以確保 —— (i) 在有關的認可交易所營辦的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或透過該交易所的設施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是在廉潔而穩健的市場中進行;及 (ii) 相關認可控制人或相關法團履行其假如成為上市法團即須履行的責任, 該控制人或法團(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得成為上市法團。 (2) 第(1)(a)款提述的規章須訂定條文,規定證監會須取代聯交所,就相關認可控制人或相關法團作出所有倘若某法團既非認可控制人亦非相關法團時,本應是由聯交所作出的行動或決定,但如該會以書面通知,說明該會信納由聯交所作出某些行動或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不會引起利益衝突,則該等行動或決定屬例外。 (3) 證監會憑藉本條具有以下規章及安排授予該會的職能 —— (a) 為施行第(1)(a)及(2)款而訂立的規章; (b) 第(1)(b)款提述的安排。 (4) 凡任何人須就聯交所作出某行動或決定而向聯交所繳付費用,而證監會憑藉第(1)(a)及(2)款作出該行動或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則不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有任何規定,該人仍須向該會繳付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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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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