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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88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88條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財務報表

第88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須 —— (a) 就為施行本條而藉根據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期間,擬備該等規則訂明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並 (b) 在該等報表及文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後4個月內,將該等報表及文件連同核數師報告呈交證監會。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中關乎財務報表、其他文件及核數師報告的規定,包括以下規定 —— (a) 該等報表及文件須就為施行本條而藉根據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事宜而擬備,並載有如此訂明的詳情; (b) 該報告須載有該等規則訂明的詳情,包括如此訂明的意見陳述; (c) 該等報表、文件及報告須按照該等規則訂明的原則或基準擬備;及 (d) 在不局限《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87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報表及文件須由擬備該等報表及文件的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員簽署。 (3) 凡根據第(1)款規定須呈交財務報表、其他文件及核數師報告的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而證監會信納有特別理由支持,則該會可將呈交該等報表、文件及報告的限期,延展該會認為適當的一段時期,並可施加該會認為適當的條件以作規限;凡該會准予延展時限,第(1)款須在該項延展的規限下適用。 (4)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須安排將該公司根據第(1)款須呈交的財務報表、其他文件或核數師報告的文本,送交財政司司長及在憲報刊登。 (5) 在本條中,凡提述財務報表,不得解釋為包括提述賠償基金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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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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