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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90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90條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其他活動

第90條

(1)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除執行根據第80條轉移予它的職能外,亦可進行證監會書面批准的其他活動或業務。 (2) 除非證監會信納第(1)款提述的其他活動或業務與管理第XII部所指的賠償基金有附帶關係,否則不得批准進行該等活動或業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分部 — 投資者賠償公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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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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