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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01G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01G條

金融管理專員就違反責任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第101G條

(1) 凡有屬認可財務機構或核准貨幣經紀的訂明人士違反匯報責任、結算責任、交易責任或備存紀錄責任,金融管理專員可就該項違反,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2) 上述申請須以原訴傳票(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附錄A表格10)提出。 (3) 原訟法庭可查訊有關個案,如信納就有關違反事項並無合理辯解,可向有關訂明人士施加不超過$5,000,000的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匯報、結算、交易及備存紀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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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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