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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01L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01L條

訂立規則的權力——匯報責任

第101L條

(1) 證監會可在金融管理專員同意下,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訂立規則 —— (a) 以就匯報責任作出一般性規定;及 (b) 以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訂明本條所列的特定事項。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為施行第101A條訂明人士的定義的(a)(iv)段,指明某類別或某種類人士;及 (b) 須就屬該類別或該種類人士的人訂定條文,規定除非該人是某項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否則該人不負有匯報責任。 (3)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一般性地指明(或就某類型或某種類交易而指明)受匯報責任所規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及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可規定即使在以下情況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受匯報責任所規限 —— (i) 有一名對手方或多於一名對手方屬在香港境外的人; (ii) 訂明人士並非該項交易的對手方(就根據第(2)款指明的屬某類別或某種類人士的人則除外);或 (iii) 該項交易,是完全或局部在香港境外訂立或進行的。 (4) 在不局限第(3)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指明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時,可參照關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任何因素,包括 —— (a) 該項交易的標的項目; (b) 該項交易的特點或特性;及 (c) 該項交易涉及的人。 (5)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 —— (a) 指明下述情況 —— (i) 關乎屬匯報責任適用的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情況; (ii) 關乎屬匯報責任不適用的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情況;或 (iii) 關乎屬匯報責任視為已獲履行的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情況; (b) 指明匯報責任適用的準則(包括門檻);及 (c) 就不同訂明人士或不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指明不同情況及準則。 (6)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規定 —— (a) 任何訂明人士須就符合以下說明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負有匯報責任 —— (i) 在匯報責任開始適用於該人所屬的類別或種類人士的日期之前,已經訂立;或 (ii) 在匯報責任開始就該項交易所屬的類別或種類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適用的日期之前,已經訂立;及 (b) 如(a)段提述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符合以下說明,該訂明人士即負有匯報責任 —— (i) 該項交易,屬為施行匯報責任而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所指明的類別或種類的交易;及 (ii) 在匯報責任開始適用於該人或該項交易時,該項交易屬(根據本款訂立的規則所指的)仍未完結的交易。 (7)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指明向金融管理專員匯報任何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時,須採用何種格式及方式;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可指明如金融管理專員就為施行第101B條而呈交及收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報告,操作或由他人代其操作某電子系統,而有關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是藉該系統匯報的,則關於匯報格式及方式的規定,即屬獲遵從; (c) 可指明任何為履行匯報責任而須呈交的文件,或須呈報的資料或詳情; (d) 可指明履行匯報責任的限期;及 (e) 可指明任何其他關乎履行匯報責任的程序的事宜。 (8)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指明訂明人士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向金融管理專員匯報任何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及 (b) 可指明根據第101B(5)條指明的附屬公司(屬某項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任何對手方者)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向金融管理專員匯報該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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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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