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可修訂註冊條件
第112F條
證監會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某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修訂或撤銷任何已就該公司的註冊施加的條件,或就該項註冊施加新的條件。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12F條
證監會可修訂註冊條件
證監會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某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修訂或撤銷任何已就該公司的註冊施加的條件,或就該項註冊施加新的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