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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12ZQ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12ZQ條

財政司司長可訂立關乎費用的規例

第112ZQ條

(1) 儘管第395條另有規定,財政司司長可訂立規例,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 (a) 由證監會就以下事宜徵收或收取費用 —— (i) 在執行本部下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下的證監會職能的過程中,證監會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或 (ii) 在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相關的情況下,證監會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 (b) 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就以下事宜徵收或收取費用 —— (i) 在執行本部下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下的公司註冊處處長職能的過程中,公司註冊處處長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或 (ii) 在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相關的情況下,公司註冊處處長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及 (c)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就以下事宜徵收或收取費用 —— (i) 在執行本部下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下的破產管理署署長職能的過程中,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或 (ii) 在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相關的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提供的任何服務。 (2) 上述規例可 —— (a) 就須由該等規例指定的費用款額,或須根據該等規例釐定的費用款額,訂定條文; (b) 訂定在不同情況下,須就相同事宜繳付不同費用; (c) 指明須於何時及如何繳付費用;及 (d) 規定就一般情況或在個別個案中,寬免該等規例所訂明的任何費用。 (3) 公司註冊處處長 —— (a) 如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可決定須就以下事情或服務徵收何種費用 —— (i) 任何作出的事情或提供的服務,前提是上述規例沒有就該事情或服務訂定費用;或 (ii) 在任何情況(不屬上述規例有為之訂定費用者)下作出的事情或提供的服務;及 (b) 可徵收該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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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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