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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12ZR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12ZR條

證監會可刊登和發表守則及指引

第112ZR條

(1) 證監會可在憲報刊登(並可藉證監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發表)任何守則或指引,就關乎以下事項的任何事宜,提供指引 —— (a)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註冊、管理及運作,包括其行政及程序;或 (b)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業務。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可提述遵守並非由證監會發出的任何其他守則或指引的義務,或遵守並非由證監會施加的規定的義務。 (3) 證監會可修訂根據第(1)款刊登或發表的任何守則或指引。 (4) 凡根據第(1)款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有所修訂,該等修訂須在憲報刊登,並須藉證監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發表。 (5) 根據第(1)款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 —— (a) 可一般地適用或在特別情況下適用,並尤其可按以下方式制訂 —— (i) 只在指明的範圍內,就某指明人士或某指明類別人士的成員而適用或不適用;或 (ii) 只於指明的情況下適用,或只於指明的情況下不適用;及 (b) 可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並可就不同個案或不同類別的個案,訂定條文。 (6) 根據第(1)款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以及其所有修訂,均不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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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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