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59或160條委任的核數師的權力
第162條
(1) 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審查和審計任何持牌法團及其任何有聯繫實體的帳目及紀錄的核數師,為了進行該項審查和審計,除可採取他為進行該項審查和審計而可合理地採取的其他行動外,亦可 —— (a) 就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或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收取或持有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有關的事宜,訊問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以下人士 —— (i) 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及 (ii) 獲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153條委任的任何核數師,或在該實體屬認可財務機構的情況下,獲該實體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目的而委任的任何核數師, 以及為進行訊問的目的而監誓; (b) 要求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 (i) 交出帳目及紀錄,而該等帳目及紀錄是關乎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或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收取或持有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有關的事宜的;及 (ii) 就所交出的帳目及紀錄的內容作出解釋; (c) 要求獲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153條委任的任何核數師,或在該實體屬認可財務機構的情況下,獲該實體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目的而委任的任何核數師 —— (i) 交出他持有的帳目及紀錄,而該等帳目及紀錄是關乎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或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收取或持有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有關的事宜的;及 (ii) 就所交出的帳目及紀錄的內容作出解釋; (d) 要求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 —— (i) 交出它備存的帳目及紀錄或它管有的資料,而該等帳目及紀錄或該等資料是關乎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或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收取或持有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有關的事宜的;及 (ii) 就所交出的帳目、紀錄及資料的內容作出解釋; (e) 要求任何代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收取或持有該法團的客戶資產的人 —— (i) 交出他備存的關乎與該等資產有關的事宜的帳目及紀錄,或交出他管有的關乎該等事宜的資料;及 (ii) 就所交出的帳目、紀錄及資料的內容作出解釋; (f) 僱用他認為需要的人協助進行他獲委任進行的該項審查和審計;及 (g) 為進行該項審查和審計,以書面授權他僱用的人作出或進行本款提述的任何作為或事情(根據(a)段於某人宣誓後向該人進行訊問或行使本段賦予他的任何權力除外)。 (2) 如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的核數師或根據第(1)(g)款獲授權的人合理地認為,為進行該核數師獲委任進行的對有關的持牌法團及其任何有聯繫實體的帳目及紀錄的審查和審計而有此需要,則第(1)款提述的權力 —— (a) 可就該法團連同它獲發牌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一併進行的任何其他業務,以及其任何有聯繫實體的任何業務而行使;在此情況下,第(1)(a)至(g)款中對“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任何與該法團進行的該等其他業務或與該法團的任何有聯繫實體的業務有關的事宜的提述;及 (b) 可就該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的有連繫法團而行使;在此情況下 —— (i) 第(1)(a)至(g)款中對“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提述,須解釋為對該有連繫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提述; (ii) 第(1)(a)至(g)款中對“獲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153條委任的任何核數師,或在該實體屬認可財務機構的情況下,獲該實體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目的而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提述,須解釋為對獲該有連繫法團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提述,而不論該項委任是否根據本條例作出; (iii) 第(1)(a)至(g)款中對“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有關的事宜,或任何與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收取或持有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有關的事宜”的提述,除須解釋為對文中原先所提述的事宜的提述外,亦須解釋為對任何與該有連繫法團的業務有關的事宜的提述;及 (iv) 第(1)(a)至(g)款中對“任何代該法團或該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收取或持有該法團的客戶資產的人”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任何代該有連繫法團收取或持有文中所提述的該法團的客戶資產的人的提述。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本條向他施加(不論是由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的核數師或是由根據第(1)(g)款獲授權的人所施加)的要求(包括要他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的要求),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 任何人 —— (a) 在看來是遵從根據本條向他施加(不論是由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的核數師或是由根據第(1)(g)款獲授權的人所施加)的要求(包括要他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的要求)時,交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帳目或紀錄,或給予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答案;且 (b) 知道該等帳目、紀錄或答案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帳目、紀錄或答案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即屬犯罪 —— (5)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 —— (a) 沒有遵從根據本條向他施加(不論是由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的核數師或是由根據第(1)(g)款獲授權的人所施加)的要求(包括要他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的要求);或 (b) 在看來是遵從根據本條向他施加(不論是由根據第159或160條獲委任的核數師或是由根據第(1)(g)款獲授權的人所施加)的要求(包括要他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的要求)時,交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帳目或紀錄,或給予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答案,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或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年。 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