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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67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67條

第VII部的釋義

第167條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代表 (representative) —— (a) 就持牌法團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 (i) 就某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為持牌代表;及 (ii) 以隸屬該法團的身分為該法團進行該類活動的;或 (b) 就註冊機構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 (i) 名列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0條備存的紀錄冊並顯示為受該機構就某類受規管活動聘用的;及 (ii) 為該機構進行該類活動的; 客戶合約 (client contract)指中介人與他人之間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而該中介人須根據該合約或安排的條款提供構成受規管活動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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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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