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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D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D條

關於根據第4分部行使權力的一般條文

第203D條

(1) 金融管理專員如考慮對某人行使紀律懲處權,並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作出以下作為是適當的,則可在該人同意下,作出以下作為 —— (a) 行使任何紀律懲處權(不論該權力是否就是金融管理專員考慮行使的紀律懲處權);及 (b) 採取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進一步行動)。 (2) 如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款,行使紀律懲處權或採取進一步行動,則 —— (a) 金融管理專員須遵守第203B(2)及(3)條,猶如第203B(2)及(3)條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採取進一步行動一樣;及 (b) 在紀律懲處的建議對象的同意下,金融管理專員無須遵守第203B(1)條。 #(3) 本分部或第4分部,並不影響原訟法庭根據或依據第101G、101Y或203F條,作出任何命令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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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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