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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E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E條

追討和繳付罰款

第203E條

(1) 如有人因金融管理專員行使紀律懲處權,而被命令繳付罰款,則該人須 —— (a) 在該命令根據第232條作為指明決定而生效後的30日內;或 (b) 在第203B(2)條提述的通知所指明的、在該命令根據第232條作為指明決定而生效後的較長限期內, 向金融管理專員繳付該罰款。 (2) 原訟法庭可應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申請,在原訟法庭登記有關命令。 (3) 第(2)款所指的申請須藉以下方式提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登記有關命令,並提交該命令及該命令的副本一份。 (4) 有關命令一經登記,即就所有目的而言,視為原訟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就繳付款項而作出的命令。 (5) 按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付予金融管理專員(或由金融管理專員追討所得)的罰款,須由金融管理專員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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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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