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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F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3F條

就根據第203A條所指的禁止不獲遵從而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第203F條

(1) 凡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203A(1)(b)條,行使權力施加某項禁止,而該項禁止因此對某人有效,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禁止,則金融管理專員可就該項不遵從,藉原訴傳票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2) 原訟法庭可查訊有關個案,而原訟法庭 —— (a) 如信納有關人士不遵從有關禁止,是沒有合理辯解的,則可命令該人在原訟法庭指明的期間內,遵從該項禁止;及 (b) 如信納該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該項禁止,則可懲罰該人,以及明知而牽涉入該項不遵從的任何其他人,懲罰的方式猶如該人及(如適用的話)該其他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3) 凡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203A(1)(b)條,行使權力施加某項禁止,而該項禁止因此對某人有效,如該人有合理可能會不遵從該項禁止,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原訴傳票,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飭令 —— (a) 該人按原訟法庭的指示採取(或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及 (b) 原訟法庭信納能促致該人遵從該項禁止的任何其他人,按原訟法庭的指示採取(或不得採取)任何行動。 (4) 本條所指的原訴傳票,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附錄A表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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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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