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4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4條

限制業務

第204條

(1) 在符合第207條的規定下,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 —— (a) 禁止持牌法團 —— (i) 訂立屬指明種類或不屬指明種類的交易,或在指明情況下或在指明情況以外的情況下訂立交易,或在指明範圍內或在指明範圍以外訂立交易; (ii) 向屬指明種類或不屬指明種類的人招攬生意; (iii) 以指明方式或以指明方式以外的方式經營業務; (b) 要求持牌法團以(並只以)指明方式經營業務。 (2) 根據本條施加於任何持牌法團的禁止或要求,可涉及以下一項或兩項事宜 —— (a) 與構成該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相關而訂立的交易; (b) 與該法團經營的其他業務相關而訂立的交易,而該等其他業務是在與構成該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經營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干預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