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處理財產
第205條
(1) 在符合第207條的規定下,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 —— (a) 禁止某持牌法團 —— (i) 作出以下作為 —— (A) 處置任何有關財產; (B) 以指明方式或以指明方式以外的方式處理任何有關財產; (ii) 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 —— (A) 處置任何有關財產; (B) 以指明方式或以指明方式以外的方式處理任何有關財產; (b) 要求某持牌法團以(並只以)指明方式處理任何有關財產。 (2) 在本條中,有關財產 (relevant property)就某持牌法團而言,指 —— (a) 該法團以它獲發牌的身分代它的任何客戶持有的任何財產,或由其他人代以該身分行事的該法團持有的任何財產,或依照以該身分行事的該法團的指示持有的任何財產; (b) 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是該法團所擁有或控制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