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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7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7條

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禁止或要求

第207條

證監會如覺得有以下情況,可就任何持牌法團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禁止或要求 —— (a) 該法團或其客戶的任何財產,或與構成該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有關連的任何財產,可能會以損害該法團的任何客戶或債權人的權益的方式耗散、轉移或作其他處理; (b) (在顧及包括第129條指明事宜的各有關事宜後)該法團並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或並非進行它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c) 該法團沒有遵從第180(2)條指明的規定,或在看來是遵從該規定時,向證監會提交在提交時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d) 該法團的牌照可基於第194(1)或195(1)或(2)條指明的理由而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或 (e) 施加該項禁止或要求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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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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