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8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08條

撤回、取代或更改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的禁止或要求

第208條

(1) 凡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於某人的任何禁止或要求仍然有效,證監會如認為適當(不論是該會主動或應該人或受該項禁止或要求影響的其他人的請求),可藉給予該人的書面通知 —— (a) 撤回該項禁止或要求;或 (b) 以另一項禁止或要求取代該項禁止或要求,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 (2) 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的任何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1)(b)款取代任何禁止或要求的另一項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1)(b)款更改後的禁止或要求,除非本身另有規定,否則須按照其內容持續有效,直至證監會根據本條 —— (a) 將它撤回為止;或 (b) 將它更改或以另一項禁止或要求取代為止。 (3) 本條條文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第(1)(b)款取代某項禁止或要求的另一項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1)(b)款更改後的禁止或要求,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的禁止或要求,而本分部條文須據此解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干預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