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205、206及208條的一般條文
第209條
(1) 凡證監會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任何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並就此事給予通知,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該通知送達時或在該通知指明的時間(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生效。 (2) 凡證監會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任何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並就此事給予通知,該通知須附有陳述,指明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禁止或要求的理由。 (3) 凡任何人依據第208(1)條請求證監會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 —— (a) 該會如應該項請求撤回、取代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須向該人送達就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而給予的通知的文本,以及按照第(2)款附於該通知的陳述的文本;或 (b) 如儘管有該項請求,但證監會拒絕撤回、取代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則證監會須向該人送達拒絕通知,連同一項陳述,指明拒絕的理由。 (4) 凡 —— (a) 證監會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任何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及 (b) 按照第(2)款就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給予的通知所附有的陳述所指明的關於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理由,明確地涉及某事宜,而 —— (i) 該事宜關乎被該項陳述識辨的人,但該項禁止或要求並不是對該人施加的;及 (ii) 證監會認為該事宜在某方面對該人不利, 則證監會須在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禁止或要求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向該人送達就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禁止或要求而給予的通知的文本,以及按照第(2)款附於該通知的陳述的文本。 (5) 就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某項禁止或要求而給予某人的通知,及按照第(2)款附於該通知的陳述,如已根據本部其他條文(但非第(3)及(4)款)送達該人,或其文本已根據本部其他條文(但非第(3)及(4)款)送達該人,則第(3)及(4)款並不規定將該通知或陳述(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文本送達該人。 (6) 證監會須在憲報刊登並可以該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表關於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禁止或要求的公告,或關於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禁止或要求的公告。 (7) 證監會如認為適當,則根據第(6)款刊登或發表的公告可加入一項陳述,指明作出該公告所關乎的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理由。 (8) 任何法團如屬交易所參與者或結算所參與者,則 —— (a) 證監會在就該法團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任何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之前,須盡最大努力以書面將擬如此行事一事通知有關的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證監會如沒有在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之前,以書面將擬如此行事一事通知有關的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視屬何情況而定),則須在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禁止或要求之後,立即以書面將如此行事一事通知該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視屬何情況而定)。 (9) 第204、205、206及208條及根據第204、205、206或208條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禁止或要求之事,在以下情況下不具有使有關協議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執行該協議的效力:該方證明他在訂立該協議時以真誠行事,並證明他並不察覺根據第204、205、206或208條或本條就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而給予或送達的通知或關乎該項施加、撤回、取代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刊登或發表的公告。 (10) 凡任何人因第204、205、206或208條的施行,或因任何通知或公告的給予、送達、刊登或發表(不論是根據第204、205、206或208條或本條而給予、送達、刊登或發表),而撤銷任何協議,他須將他根據該協議而從該協議的任何另一方收到或取得的任何款項或其他利益,歸還該另一方。 (11) 根據第(6)款刊登或發表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