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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10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10條

撤銷或暫時吊銷持牌法團的牌照的情況

第210條

(1) 不論本條例其他條文有任何規定,在不局限第200(1)條(不論是否參照第146(11)或147(9)條而適用)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任何持牌法團的牌照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被撤銷或暫時吊銷 —— (a) 如在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視屬何情況而定)生效之前任何時間 —— (i) 某項根據第204、205或206條就該法團而施加的禁止或要求已生效; (ii) 某項根據第208(1)(b)條用以取代另一項禁止或要求的禁止或要求已生效;或 (iii) 某項根據第208(1)(b)條更改的禁止或要求已生效, 則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視屬何情況而定)並不影響該項禁止或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有效性; (b) 在不局限(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視屬何情況而定)並不影響證監會在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視屬何情況而定)生效時或生效之後任何時間根據第208條可就該段所指的禁止或要求行使的權力, 而本分部中提述持牌法團之處,須據此解釋。 (2) 不論第200(1)條(不論是否參照第146(11)或147(9)條而適用)有任何規定,如 —— (a) 任何法團的牌照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被撤銷或暫時吊銷;及 (b) 證監會在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發生之前或之後曾就該法團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禁止或要求,或根據第208條取代或更改已施加的禁止或要求, 則該法團不得因遵從在(b)段所述的情況下就該法團有效的禁止或要求,而視為違反第114條。 (3) 為免生疑問,凡證監會決定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撤銷或暫時吊銷任何持牌法團的牌照,該會可在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視屬何情況而定)生效之前任何時間 —— (a) 根據第204、205或206條就該法團施加禁止或要求;或 (b) 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已就該法團施加的禁止或要求。 (4) 為免生疑問,即使某持牌法團的牌照已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被暫時吊銷,本條並不影響證監會採取以下行動的權力 —— (a) 根據第204、205或206條就該法團施加禁止或要求;或 (b) 根據第208條撤回、取代或更改就該法團施加的禁止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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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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