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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24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24條

就審裁處的裁定作出通知

第224條

(1) 審裁處須在某項覆核完結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宣告 —— (a) 審裁處就該項覆核作出的裁定,以及作出該裁定的理由;及 (b) 審裁處就該項覆核根據第223條作出的任何命令,以及作出該命令的理由。 (2) 如與某項覆核有關的聆訊或該聆訊的任何部分是閉門進行的,則審裁處可藉命令禁止發表或披露就該項覆核作出的第(1)(a)或(b)款提述的任何裁定或命令或作出該等裁定或命令的任何理由,或該等裁定、命令或理由的任何部分。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依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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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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