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擱置執行審裁處的決定
第228條
在審裁處就某項覆核作出裁定後,該項覆核的任何一方可隨時向審裁處申請擱置執行與該項覆核有關的決定,而凡有人提出該申請,審裁處如認為適當,可藉命令而准予擱置執行,並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審裁處或其他方面定出它認為適當的條件,而有關的擱置執行須受該等條件規限。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28條
申請擱置執行審裁處的決定
在審裁處就某項覆核作出裁定後,該項覆核的任何一方可隨時向審裁處申請擱置執行與該項覆核有關的決定,而凡有人提出該申請,審裁處如認為適當,可藉命令而准予擱置執行,並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審裁處或其他方面定出它認為適當的條件,而有關的擱置執行須受該等條件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