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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30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30條

上訴不擱置執行

第230條

在不損害第228條的原則下,除非上訴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根據第229條提出上訴本身並不具有擱置執行審裁處的決定的效力。上訴法庭如命令擱置執行,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審裁處或其他方面定出它認為適當的條件,而有關的擱置執行須受該等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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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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