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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33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233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

第233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 (a) 對根據第223條判給訟費及對該等訟費的評定作出規定; (b) 訂明審裁處依據第226條就其命令向原訟法庭發出通知的方式; (c) 規管根據第229條提出的上訴的聆訊程序; (d) 規定繳付在規則中就與覆核申請有關的任何事宜而指明的費用; (e) 對本部或附表8第1部沒有作出規定而關乎覆核申請的程序事宜或其他事宜作出規定; (f) 就為施行本部或附表8第1部發出或送達任何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作出規定; (g) 訂明本部規定由或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規則訂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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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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