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基金的設立
第236條
(1) 為按照在第244條下訂立的規則以對因任何指明人士或任何該人士的相聯者在與指明證券或期貨合約有關連的情況下所犯的違責而蒙受損失的該人士的客戶提供賠償措施,證監會須設立及維持一個賠償基金,其中文名稱為“投資者賠償基金”,而英文名稱則為“Investor Compensation Fund”。 (2) 在本條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 —— (a) 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獲註冊的中介人; (b) 就第8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中介人;或 (c) 根據第244條訂立的規則可予訂明的其他人士; 指明證券或期貨合約 (specified securities or futures contracts)指任何在或將會在下列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 (a) 認可證券市場或認可期貨市場;或 (b) 根據第244條訂立的規則可予訂明的其他市場; 相聯者 (associated person)就任何指明人士而言,指 —— (a) 受該人士僱用或以其他方式聘用的人; (b) 根據第164條可收取或持有該人士的客戶資產的人或該人的僱員;或 (c) 根據第244條訂立的規則可予訂明的其他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