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藉歸屬方式擁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淡倉的情況
第320條
(1) 在第310至313條中 —— (a) 凡提述任何人取得或不再擁有某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即包括提述他憑藉另一人的權益而變為擁有或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 (b) 凡提述任何人擁有的某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不相同之處,即包括提述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憑藉另一人的權益的性質的改變以致亦有所改變;及 (c) 凡提述任何人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某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即包括提述他憑藉另一人的淡倉而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 (2) 凡根據第316或31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任何人變為擁有或不再擁有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 (b) 他擁有的上述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或 (c) 他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上述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 (i) 他藉參照某種人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而根據第316或318條視為擁有該等權益或持有該等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的另一人成為或不再是該種人; (ii) 由於該另一人已變為擁有或已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已改變,或該另一人已變為持有或已不再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 (iii) 由於他本身成為或不再是第317條適用的協議(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該另一人當其時亦屬其中一方者)的一方;或 (iv) 由於他及該另一人均屬協議一方的協議,成為或不再是第317條適用的協議。 第(1)款均適用,而不論上述情況是因以下哪一項而引致的 —— (3) 凡在第(2)款指明的情況下,任何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變為擁有或不再擁有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 (b) 擁有的上述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改變;或 (c) 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上述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 (i) 與有關的另一人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的事實;及 (ii) 一些有關事實,而憑藉該等事實該人根據第316或318條已變為擁有或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 則當該人知道以下兩項事實時,該人須當作知道他已取得或已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他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已有所改變,或他已變為持有或不再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 —— (4) 如任何人知道以下其中一項事實(不論是否同時知道),則該人即屬知道第(3)(i)款提述的事實 —— (a) 在任何關鍵時間,有關的另一人擁有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或該另一人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b) 在任何關鍵時間,該另一人已變為擁有或已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已改變,或該另一人已變為持有或已不再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的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 (5) 如任何人根據第319條獲具報一些事實,顯示有關的另一人擁有、已變為擁有或已不再擁有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或已改變(視屬何情況而定),則不論上述事實是由於該另一人本身還是憑藉第三方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所致,該人均須當作知道以下事實 —— (a) 該另一人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b) 該另一人已變為擁有或已不再擁有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或該另一人擁有的該等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已改變(視屬何情況而定)。 (6) 在第(4)款中,關鍵時間 (material time)指有關的人的權益或淡倉(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316或318條而視為或已視為由他擁有或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