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巿法團向成員作出報告
第332條
(1) 在依據第331條所指的請求書進行的調查完結後,上市法團有責任安排就根據該調查而得到的資料擬備報告。 (2) 根據第(1)款擬備的報告須於調查完結後10個營業日內存放在該法團的註冊辦事處。 (3) 凡 —— (a) 任何上市法團依據第331條所指的請求書進行調查;而 (b) 調查未能在自交存請求書的日期翌日起計的3個月期間內完結, 則該法團有責任安排就於該期間及在調查完結前每段為期3個月的接續期間內依據調查而得到的資料,擬備中期報告。 (4) 每份就某期間而根據第(3)款擬備的報告,須 —— (a) 在該期間終結後10個營業日內存放在該法團的註冊辦事處;及 (b) 按證監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方式,並在該會指明的時間及期間內,由有關上市法團發表。 (5) (6) 上市法團須在根據本條擬備的報告存放在其註冊辦事處後3個營業日內,通知有關請求人該報告已如此存放。 (7) 如上市法團已作出一切就依據第331條所指的請求書而言屬所需或合宜的查詢,而對於每項查詢,該法團已接獲回應,或可作出回應的限期已屆滿,則就本條而言,該公司依據該請求書而進行的調查須視為已完結。 (8) 根據本條擬備的報告 —— (a) 須自該報告按照第(2)或(4)款開始存放在該法團的註冊辦事處當日起備存於該辦事處,直至自該日翌日起計的6年屆滿為止;及 (b) 在該報告如此備存的期間內,須按照第335條供人查閱。 (9) 如有違責情況以致第(1)、(2)、(3)、(4)(a)或(b)、(6)或(8)(a)款不獲遵守,則有關上市法團及其每名違責的高級人員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各處第6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 (10) 依據第(4)(b)款刊登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