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違反第341至349條而進行的調查
第357條
(1) 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有情況顯示,有人可能已就上市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或以該等股份為相關股份的股本衍生工具而違反第341至349條的規定,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審查員進行所需的調查,以確定該等違反曾否發生,並向他報告調查結果。 (2) 財政司司長在根據本條委任審查員時,可局限調查所針對的期間,或將調查局限於某特定類別的股份或債權證,亦可同時作出上述兩項限制。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57條
就違反第341至349條而進行的調查
(1) 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有情況顯示,有人可能已就上市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或以該等股份為相關股份的股本衍生工具而違反第341至349條的規定,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審查員進行所需的調查,以確定該等違反曾否發生,並向他報告調查結果。 (2) 財政司司長在根據本條委任審查員時,可局限調查所針對的期間,或將調查局限於某特定類別的股份或債權證,亦可同時作出上述兩項限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