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轉授權力
第360條
(1) 任何審查員可藉任何書面形式的文書,將第359條賦予的下述權力轉授予任何人:要求出示任何紀錄的權力及向高級人員及代理人提出問題的權力(但向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及代理人提出問題的權力則除外);審查員亦可只轉授上述兩項權力中的其中一項。 (2) 凡有多於一名審查員就同一宗調查被委任,本條所賦予的權力可由其中任何一名審查員行使。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60條
審查員轉授權力
(1) 任何審查員可藉任何書面形式的文書,將第359條賦予的下述權力轉授予任何人:要求出示任何紀錄的權力及向高級人員及代理人提出問題的權力(但向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及代理人提出問題的權力則除外);審查員亦可只轉授上述兩項權力中的其中一項。 (2) 凡有多於一名審查員就同一宗調查被委任,本條所賦予的權力可由其中任何一名審查員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