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擁有股份等權益的人的資料的權力
第364條
(1) 如財政司司長覺得 —— (a) 有合理因由調查 —— (i) 某上市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權益; (ii) 擁有或曾擁有某上市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權益的人,或持有或曾持有某上市法團的股份的淡倉的人;及 (iii) 擁有或曾擁有以某上市法團的股份為相關股份的股本衍生工具的權益的人;及 (b) 沒有需要為此委任審查員, (i) 該等股份、債權證或工具現時及過去的權益; (ii) 擁有該等權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代表或曾代表擁有該等權益的人就該等股份、債權證或工具而行事的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iii) 該等股份的現時淡倉及過去的淡倉;或 (iv) 持有該等股份的淡倉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代表或曾代表持有該等股份的淡倉的人就該等股份而行事的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則他可要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擁有或能夠取得關於以下事項的資料的人,向他提供該等資料 ——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人須當作擁有股份或債權證的權益 —— (a) 該人有權利 —— (i) 取得或處置該等股份或債權證,或取得或處置該等股份或債權證的任何權益;或 (ii) 就該等股份或債權證投票; (b) 由其他人擁有的(a)段提述的權利須有該人的同意才可以行使;或 (c) 該人可要求擁有(a)段提述的權利的其他人按照該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使該權利,或該其他人慣於或有義務按照該人的指令或指示而行使該權利。 (3) 就第(1)款而言,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人須當作擁有股本衍生工具的權益 —— (a) 該人有權利取得或處置該等工具或該等工具的任何權益; (b) 由其他擁有的(a)段提述的權利須有該人的同意才可以行使;或 (c) 該人可要求擁有(a)段提述的權利的其他人按照該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使該權利,或該其他人慣於或有義務按照該人的指令或指示而行使該權利。 (4) 任何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根據本條他須提供的資料;或 (b) 如 —— (i) 在提供該等資料時,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且 (ii) 知道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