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規避限制屬犯罪
第370條
(1)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在他明知某些股份或股本衍生工具當其時正受本分部所訂的限制所規限的情況下,行使或看來是行使作出以下處置的權利 —— (i) 處置該等股份或股本衍生工具;或 (ii) 處置獲發該等股份的權利或在該等股本衍生工具下的任何權利;或 (b) 他擁有任何他明知當其時正受本分部所訂的限制所規限的股份或股本衍生工具的權益,或他有權憑該等股份而獲發其他股份,或他有權憑該等工具而取得在其他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利,而他訂立任何根據第369(2)或(4)條屬無效的協議。 (2) 如在違反本分部所訂的限制的情況下,任何法團的股份 —— (a) 被登記為已轉讓; (b) 被發行; (c) 被取消;或 (d) 的登記被轉錄在香港登記冊以外的成員登記冊內, 則該法團及其每名違責的高級人員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如在違反本分部所訂的限制的情況下 —— (a) 任何股本衍生工具或在該等工具下的任何權利,被登記為已轉讓或已移轉; (b) 在任何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利被登記為已行使;或 (c) 將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登記轉錄在並非備存於香港的股本衍生工具持有人登記冊內, 則備存該登記冊的法團及其每名違責的高級人員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