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證監會提供若干資料
第381E條
(1) 儘管有第381A(2)條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在證監會的要求下,須向證監會提供金融管理專員接獲或取得的、關乎以下事宜的資料 —— (a) 訂明人士(認可財務機構或核准貨幣經紀除外)根據第101B(1)條直接或間接匯報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b) 符合以下說明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i) 該項交易是由認可財務機構或核准貨幣經紀根據第101B(1)或(3)條直接或間接匯報的;及 (ii) 該項交易的對手方,是並非認可財務機構或核准貨幣經紀的訂明人士;或 (c) 認可財務機構或核准貨幣經紀根據第101B(1)或(3)條直接或間接匯報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該項交易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交易 —— (i) 該產品的標的項目,包括證券、期貨合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指數,或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或 (ii) 該產品是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者,而有關標的項目,是任何信用事件。 (2) 在本條中 —— 信用事件 (credit event)就 —— (a) 附表1第1部第1A條第(1)(a)(iii)款所指的;及 (b) 將參照義務所涉的信用風險由一方轉移至另一方的, 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交易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事件:如該事件發生的話,某一方便會有義務向另一方付款; 信用風險 (credit risk)指債務合約的一方的違責所產生的虧損風險; 參照義務 (reference obligation)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指在該交易中指明的實體的、在該交易中指明的義務,而該交易的交收基礎,是依據該義務斷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