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證監會提出的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第383條
(1) 任何人 —— (a) 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屬書面或口頭或其他形式),以支持該人或其他人根據或依據本條例任何條文向證監會提出的申請;且 (b) 知道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在本條中,陳述 (representatio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陳述或表述 —— (a) 關於現時或過往的事實; (b) 關於未來事件;或 (c) 關於現有的意圖、意見、信念、認識或其他思想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