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第384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 (a) 在看來是遵從任何有關條文施加或根據任何有關條文施加的提供資料要求時,向指明收受者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且 (b) 知道該等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2) 如在看來是遵從任何有關條文施加或根據任何有關條文施加的要求時提供某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除因第(1)款外亦根據任何有關條文構成罪行,則第(1)款不適用於提供該等資料。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 (a) 並非看來是遵從任何有關條文施加或根據任何有關條文施加的提供資料要求,但卻在與指明收受者執行任何有關條文授予的職能有關連的情況下,向該收受者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且 (b) (i) 知道該等紀錄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紀錄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ii) 事前曾就該項提供接獲該收受者的書面警告,該警告表明根據本款,在有關個案情況下,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會根據本款構成罪行, 即屬犯罪。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被裁定犯第(3)款所訂罪行,除非控方證明 —— (a) 接獲有關紀錄或文件的指明收受者曾合理地依賴該紀錄或文件;或 (b) 該人意圖使該收受者依賴該紀錄或文件。 (5) 第(4)(a)款並不規定證明曾合理地依賴某紀錄或文件的指明收受者因依賴該紀錄或文件而導致 —— (a) 被誤導; (b) 蒙受任何損害;或 (c) 招致任何損失。 (6)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7)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8) 在本條中,指明收受者 (specified recipient)指 —— (a) 證監會; (b) 認可交易所; (c) 認可結算所;或 (d) 認可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