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關於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開通訊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391條
(1) 除第(3)至(7)款另有規定外,凡 —— (a) 任何人對向公眾或向包含公眾(包括上市法團股東或上市證券持有人)的一組人士作出或發出有關通訊負有責任; (b) 該有關通訊關乎證券或期貨合約,或可能影響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 (c) 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d) 該人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有關通訊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在該有關通訊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方面有疏忽, 則該人負有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另一人因依賴該有關通訊行事或不以本會採用的方式行事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不論該人是否亦招致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2) 就第(1)款而言,對作出或發出某有關通訊負有責任的人,包括 —— (a) 作出或發出該有關通訊的人;及 (b) 以事關重要的方式參與或批准作出或發出該有關通訊的人。 (3) 除非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某人應負有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就有關通訊向另一人作出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否則該人無須如此負有法律責任。 (4)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僅因有關通訊的發出或複製,而負有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向另一人作出賠償 —— (a) 該有關通訊的發出或複製是在某業務(不論是否由他經營)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而該業務的主要目的,是發出或複製其他人提供的材料; (b) 該有關通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內容) —— (i)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並非由他本人或由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設定;或 (ii)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並非由他本人設定; (c) 為了該項發出或複製 —— (i)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他本人或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ii)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他本人, 並無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有關通訊的內容;及 (d) 在該有關通訊發出或複製時,他不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5)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僅因有關通訊的再傳送,而負有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向另一人作出賠償 —— (a) 該有關通訊的再傳送是在某業務(不論是否由他經營)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而該業務的正常運作,涉及將資訊再傳送往資訊系統內的其他人,或將資訊從一個資訊系統再傳送往另一個資訊系統(不論位於何處),不論是直接地再傳送或是藉利便該等其他人與第三者之間建立連結而再傳送; (b) 該有關通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內容) —— (i)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並非由他本人或由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設定;或 (ii)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並非由他本人設定; (c) 為了該項再傳送 —— (i)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他本人或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ii)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他本人, 並無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有關通訊的內容; (d) 就該有關通訊所作的再傳送,是附有一項大意如下的訊息的,或是在獲再傳送該有關通訊的人確認明白以下事項之後完成的 —— (i)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他本人或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並無設定該有關通訊的內容,而且既不就該有關通訊負責,亦不認可其準確性;或 (ii)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經營該業務的人或該人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並無設定該有關通訊的內容,而且既不就該有關通訊負責,亦不認可其準確性;及 (e) 在該有關通訊再傳送時 —— (i) 他不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ii) 他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但 —— (A) (如該業務是由他經營)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按理不能期望他阻止該項再傳送;或 (B) (如該業務不是由他經營)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使某個能夠採取步驟致使阻止該項再傳送的人,知悉該資料如此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之事(即使該項再傳達事實上發生)。 (6)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僅因有關通訊的直播,而負有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向另一人作出賠償 —— (a) 該有關通訊的廣播是在某廣播業者(不論他是否該廣播業者)的業務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 (b) 該有關通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內容) —— (i) (如他是該廣播業者)並非由他本人或由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設定;或 (ii) (如他不是該廣播業者)並非由他本人設定; (c) 為了該項廣播 —— (i) (如他是該廣播業者)他本人或他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ii) (如他不是該廣播業者)他本人, 並無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有關通訊的內容; (d) 就該項廣播而言 —— (i) (如他是該廣播業者)他;或 (ii) (如他不是該廣播業者)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廣播業者, 按照使他或該廣播業者(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權以廣播業者身分廣播的牌照(如有的話)的條款及條件,及按照任何根據或依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或《廣播條例》(第562章)發出並以廣播業者身分適用於他或該廣播業者(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業務守則或指引(不論實際如何稱述)而行事;及 (e) 在有關通訊廣播時 —— (i) 他不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ii) 他知道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但 —— (A) (如他是該廣播業者)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按理不能期望他阻止該項廣播;或 (B) (如他不是該廣播業者)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使某個能夠採取步驟致使阻止該項廣播的人,知悉該有關通訊如此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之事(即使該項廣播事實上發生)。 (7) 在憑藉第(2)(b)款而根據第(1)款就任何有關通訊針對某人提出的訴訟中,如該人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只參與或批准作出或發出該有關通訊的一部分,而該部分當時並非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 (b) (如該訴訟是基於該人參與作出或發出該有關通訊而提出的)該人在該有關通訊作出或發出時,以該有關通訊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為理由,反對作出或發出該有關通訊。 (8) 為免生疑問,凡任何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根據第(1)款提出的訴訟,如該法院除本條外具有司法管轄權受理強制令的申請,則可按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批給強制令,以附加於或取代損害賠償。 (9) 本條並不授予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40條適用(不論是否參照該條例第342E條而適用)或本條例第108條適用的個案中提出訴訟的權利。 (10) 本條並不影響、限制或減免任何人根據普通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而獲授予的權利或可招致的法律責任。 (11) 在本條中 —— 有關通訊 (relevant communication)指任何通訊,包括公告、披露、陳述,以及上述項目的任何組合; 發出 (issue)就任何材料(包括任何有關通訊)而言,包括 —— (a) 藉親自造訪; (b) 在報章、雜誌、期刊或其他刊物; (c) 藉海報、公告、啓事或通知的展示; (d) 以通告、冊子、小冊子或傳單的方式; (e) 藉照片展覽或放映電影片; (f) 藉聲音或電視廣播; (g) 藉資訊系統或其他電子器材;或 (h) 以其他方式(不論是以機械、電子、磁力、光學、人手或其他媒介,或藉光、影像或聲音或其他媒介的產生或傳送), 發表、傳遞、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散發該材料或其內容,並包括安排或授權發出該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