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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94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94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徵費作出命令

第394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明的人,須就以下買賣向證監會支付徵費(如有規定的話),徵費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明 —— (a) 根據認可交易所規章在認可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該交易所的每宗證券買賣; (b) 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每宗期貨合約買賣;及 (c) 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每宗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 (2) 為施行第(1)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a) 可指明根據該款須就任何買賣繳付的徵費率或款額為 —— (i) 該宗買賣的成交價的一個百分率; (ii) 某固定款額; (iii) 零比率、零百分率或零款額;或 (iv) 以該命令中指明的其他方式計算的徵費率或款額; (b) 可就不同類別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指明不同的徵費率。 (3) 每間認可交易所及每名獲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人,均須收取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徵費(如有的話),並將徵費付予證監會及就徵費向該會作出交代。 (4) 證監會可將根據本條須繳付的徵費款額,作為拖欠該會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以下事宜訂立規則 —— (a) 繳付根據本條須付的徵費; (b) 對逾期繳付徵費徵收費用或作出處罰; (c) 認可交易所及獲認可提供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人就上述徵費的收取和付予證監會而設的帳目的備存、審查及審計。 (6) 第(1)款並不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該款適用的任何個別買賣或任何類別的買賣指明徵費率或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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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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