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99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99條

證監會訂立守則或指引

第399條

(1) 證監會可在憲報刊登及以該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發表該會認為適當的守則及指引,就以下事宜提供指引 —— (a) 達致該會的任何規管目標; (b) 關乎任何有關條文授予該會的職能的任何事宜; (c) 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施行。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證監會可根據該款刊登或發表 —— (a) 一份守則,就與收購及合併有關的事宜以及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b) 一份守則,就與股份回購有關的事宜以及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3) 不論本條有任何規定 —— (a) 證監會根據本條就中介人刊登或發表守則或指引的權力,在該等中介人屬註冊機構的情況下,須視為只就該等中介人刊登或發表與構成他們作為註冊機構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有關的守則或指引的權力; (b) 證監會根據本條就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刊登或發表守則或指引的權力,在該等有聯繫實體屬認可財務機構的情況下,須視為只就該等有聯繫實體刊登或發表與他們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業務有關的守則或指引的權力。 (4) 為免生疑問,證監會根據本條刊登或發表守則或指引的權力,增補而非減損該會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條例發表守則或指引的其他權力。 (5) 證監會可不時修訂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的全部或部分,修訂的方式,須與該會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刊登或發表該守則或指引的權力相符,而 —— (a) 本條或有關條文的其他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等守則或指引的修訂條文,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該等守則或指引;及 (b) 本條例或其他條例中提述該等守則或指引(不論實際如何稱述)之處,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須解釋為提述經如此修訂的該等守則或指引。 (6) 如任何人沒有遵守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內列出並適用於他的條文,此事本身不會令致他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但在根據本條例提起而於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該守則或指引可獲接納為證據,如該法庭覺得該守則或指引內所列條文與該法律程序中產生的問題有關,在裁定該問題時,須考慮該條文。 (7) 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 —— (a) 可一般地適用或適用於特別情況,並可只於指明的情況下適用; (b) 可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並可就不同個案或不同類別的個案訂定條文。 (8) 根據本條刊登或發表的守則或指引不是附屬法例。 (9) 不論本條例其他條文有任何規定,如證監會擬根據本條或本條例其他條文刊登或發表的某些守則或指引或對某些守則或指引的修訂,因某些認可財務機構屬註冊機構或屬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而適用於該等認可財務機構,則在該範圍內,該會須就該等守則或指引或該等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諮詢金融管理專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訂立規則、守則或指引等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