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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01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01條

關乎證監會的紀錄或文件的證據

第401條

任何紀錄或文件,如看來是由證監會或由他人代該會簽署、簽立或發出的,並看來是由該會的任何成員或執行任何有關條文授予的職能的人所簽署或簡簽的,則該紀錄或文件,或該紀錄或文件的副本,在任何程序中均可獲接納為其中所述事實的證據,而無須證明其上的簽署或簡簽確屬看來是簽署或簡簽該紀錄或文件的人的簽署或簡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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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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