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證監會的文件的一般規定
第402條
(1) 除第324及347條另有規定外,證監會可藉憲報公告,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個案就為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而須提交或呈交該會或送交該會存檔的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指明表格,並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會可在表格中 —— (a) 附有關於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編纂的指示及指令; (b) 附有關於在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中附有就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詳情作出法定聲明的指示及指令;及 (c) 指明須隨附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文件。 (2) 就第(1)款而言,證監會可藉在憲報公告中提述某個以該會認為適當的電子方式另行發表的表格,而指明任何表格,以代替在憲報公告中列出該表格,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證監會視為已根據第(1)款妥為指明該表格。 (3) 為施行第(1)款,證監會可指明在不同情況下採用不同表格。 (4) 除第(5)及(6)款另有規定外,凡 —— (a) 任何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須為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提交或呈交證監會或送交該會存檔;及 (b) 該會已根據第(1)款就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指明表格, (i) 採用指明的表格; (ii) 按照附於該表格的指示及指令編纂; (iii) 按照附於該表格的指示或指令而附有法定聲明;及 (iv) 附有該表格指明的隨附文件。 則除非該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視作已符合提交、送交存檔或呈交的規定 —— (5) 任何申請、陳述、通知、報表或其他文件不得由於偏離藉第(1)款指明的表格的格式而不被視為採用該表格,但前提是該項偏離不影響該表格的內容實質。 (6) 證監會如信納任何人在遵從第(4)(i)、(ii)、(iii)或(iv)款提述的規定方面有極大實際困難,可就該人的個案按該會認為需要的範圍而酌情免除該規定。 (7) 第(1)款提述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