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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03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03條

關乎證監會的批准或核准的一般條文

第403條

凡本條例任何條文規定,除非獲證監會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批准或核准,否則不可作出某作為或有某項不作為,則 —— (a) 在不損害本條例中關乎施加條件的明訂條文的原則下,該會在作出有關批准或核准時可就該項批准或核准指明條件(如有的話),以作規限,其中可包括述明若不獲遵從會致使該項批准或核准失效的條件;及 (b) 為可就未經該會書面批准或核准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判處的金錢上的、扣留性的或其他性質的處罰的目的,在該作為並非按照該等條件作出或該項不作為並非按照該等條件而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內,該項批准或核准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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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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