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
第406條
#(1) 以下條例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廢除 —— (a)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b)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c) 《證券條例》(第333章); (d) 《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 (e)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 (f)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 (g) 《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 (h) 《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第420 章); (i)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j) 《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第555章)。 (2) 根據本條而作出的廢除受以下項目規限 —— (a) 本部其他條文;及 (b) 附表10。 (3) 在不局限附表1第1部第12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條中凡提述任何條例,包括根據該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