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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 第3條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 第3條

付予申索人的賠償上限

第3條

(1)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違責由 —— (i)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ii)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b) 違責是就以下事宜而犯的 —— (i) 以下任何證券 —— (A) 在或將會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 (B) 互聯互通證券;及 (ii) 該等證券的有連繫資產, 則根據《申索規則》第9條須支付予該申索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逾第(3)款指明的金額。 (2)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違責由 —— (i)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ii)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b) 違責是就以下事宜而犯的 —— (i) 任何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及 (ii) 該等期貨合約的有連繫資產, 則根據《申索規則》第9條須支付予該申索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逾第(3)款指明的金額。 (3) 為第(1)及(2)款指明的金額是 —— (a) 如違責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150,000; (b) 如違責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後——$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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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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