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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
證監會根據《申索規則》裁定的違責的發生日期;
如審裁處根據本條例,更改或確認證監會裁定的違責的發生日期——審裁處所更改或確認的日期;或
如上訴法庭根據本條例,更改審裁處所更改或確認的違責的發生日期(如有的話)——上訴法庭所更改的日期;
(1)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b)
(2)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b)
(3) 為第(1)及(2)款指明的金額是 —— (a) 如違責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150,000;
(b) 如違責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後——$500,000。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在或將會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
互聯互通證券;及
該等證券的有連繫資產,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任何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及
該等期貨合約的有連繫資產,
如違責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150,000;
如違責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後——$500,000。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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