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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

章號
Cap. 571A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7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證監會根據《申索規則》裁定的違責的發生日期;

第b條

如審裁處根據本條例,更改或確認證監會裁定的違責的發生日期——審裁處所更改或確認的日期;或

第c條

如上訴法庭根據本條例,更改審裁處所更改或確認的違責的發生日期(如有的話)——上訴法庭所更改的日期;

第2條賠償款額上限
第3條付予申索人的賠償上限

(1)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b)

(2) 如申索人就其蒙受的損失提出賠償申索,而該損失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違責所導致的 —— (a)

(b)

(3) 為第(1)及(2)款指明的金額是 —— (a) 如違責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150,000;

(b) 如違責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後——$500,000。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第2條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第b條
第1條
第A條

在或將會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

第B條

互聯互通證券;及

第2條

該等證券的有連繫資產,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任何指明人士所犯;或

第2條

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聯者所犯;及

第b條
第1條

任何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及

第2條

該等期貨合約的有連繫資產,

第3條
第a條

如違責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150,000;

第b條

如違責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後——$500,000。

27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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