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附表1第4項所訂明的年費 ——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 第2條
附表1第4項所訂明的年費 ——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