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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 第2條

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 第2條

第2條

附表1第4項所訂明的年費 ——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為施行本條例第、(iii)及(iv)條而訂明的費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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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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