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Cap. 571AF)
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Cap. 571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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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a)(i)、(iii)及(iv)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2條
開新分頁 ↗年費、申請費等
第2條
開新分頁 ↗附表1第2欄內描述的,並在該附表第3欄內與該項描述相對之處訂明的費用,須繳付予證監會。
繳付費用的時間
第3條
開新分頁 ↗(1) 附表1第1項所訂明的年費須於提供有關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根據本條例第95(2)條獲認可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1A) 附表1第1A項所訂明的年費,須於根據本條例第101J(1)(a)條指定有關的中央對手方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2) 附表1第4項所訂明的年費 ——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3) 除第(1)、(1A)或(2)款所提述的年費外,附表1所訂明的任何其他費用須在與該費用有關的申請或要求提出時繳付。
第1條
開新分頁 ↗附表1第1項所訂明的年費須於提供有關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根據本條例第95(2)條獲認可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第1A條
開新分頁 ↗附表1第1A項所訂明的年費,須於根據本條例第101J(1)(a)條指定有關的中央對手方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第2條
開新分頁 ↗附表1第4項所訂明的年費 ——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a)
如屬首次就本條例第104條所指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繳付;及
(b)
如屬其後繳付的,則須在認可的生效日期以後的每個周年日或之前繳付。
第3條
開新分頁 ↗除第(1)、(1A)或(2)款所提述的年費外,附表1所訂明的任何其他費用須在與該費用有關的申請或要求提出時繳付。
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a)(ii)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3條
開新分頁 ↗第3部的釋義
第4條
開新分頁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守則》 (Codes)指證監會根據本條例第399(2)(a)及(b)條刊登或發表的名為《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守則;(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守則》引言 (Introduction to the Codes)指《守則》內名為“引言”的部分; 收購上訴委員會 (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指根據本條例第8條設立的名為“收購上訴委員會”的委員會; 《收購守則》 (Takeovers Code)指《守則》內分別名為“引言”、“定義”、“一般原則”、“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附表”的部分; 收購委員會 (Takeovers Panel)指根據本條例第8條設立的名為“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委員會; 有關股份 (relevant shares) —— (a) 就載於要約文件的要約而言,指屬該要約標的之證券; (b) 就載於場外股份回購通告的場外股份回購而言,指屬該場外股份回購標的之證券;或(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c) 就清洗交易要約而言,指會屬該要約標的之證券; 《股份回購守則》 (Share Buy-backs Code)指《守則》內分別名為“引言”、“定義”、“一般原則”、“公司股份回購守則”及“附表”的部分;(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要約 (offer)具有《守則》給予該詞的涵義,而凡在第5(2)(a)(ii)條適用的情況下,則包括該條提述的任何可供選擇的要約或任何不同價值的要約(視屬何情況而定); 要約文件 (offer document)指根據《守則》須就一項要約呈交予執行人員的文件; 要約標的公司 (offeree company)在有人按照《守則》就某法團提出要約的情況下,指該法團; 執行人員 (Executive)指證監會屬下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或獲該董事轉授職能的人; 清洗交易文件 (whitewash document)指根據《守則》附表VI的清洗交易指引註釋須向執行人員呈交的文件; 清洗交易要約 (whitewashed offer)就清洗交易文件而言,指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本須作出的要約; 場外股份回購 (off-market share buy-back)具有《守則》給予該詞的涵義;(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場外股份回購通告 (off-market share buy-back circular)指根據《股份回購守則》須就一項場外股份回購呈交予執行人員的文件;(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裁定 (ruling)包括執行人員、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根據《守則》作出的裁定、寬免、同意、決定、確認或其他書面裁斷。
(a)
就載於要約文件的要約而言,指屬該要約標的之證券;
(b)
就載於場外股份回購通告的場外股份回購而言,指屬該場外股份回購標的之證券;或(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c)
就清洗交易要約而言,指會屬該要約標的之證券;
與要約文件、場外股份回購通告及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費用
第5條
開新分頁 ↗(1) 凡向執行人員呈交要約文件、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或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要求給予意見,須向證監會繳付在附表2第2欄內與該附表第1欄列明的適用價值相對之處訂明的費用。 (2) 為施行第(1)款 —— (a) 就要約文件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 (ii) 凡要約文件載有向同一間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選擇的要約,或載有向不同的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2項或多於2項不同價值的要約,則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屬價值較低或最低的要約的價值; (b) 就場外股份回購通告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該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或 (c) 就屬清洗交易文件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3) 凡先前已向執行人員呈交要求給予意見的要約文件草稿所載的任何要約,由另一經修訂的要約取代,並就該經修訂的要約有一份經修訂的要約文件向執行人員呈交,則須向證監會繳付費用,其款額為以下兩項費用的差額 —— (a) 先前在呈交該要約文件草稿時已根據第(1)款繳付的費用;及 (b) (倘若該經修訂的要約載於該要約文件草稿內)根據第(1)款本須繳付的費用。 (4) 就本條而言 —— (a) 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 ——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以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之總和;及 (b) 與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有關清洗交易要約會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之總和, 如就要約文件所載的任何要約或就與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任何清洗交易要約而言,應用本款可能導致有2個或多於2個可變動的價值,則只須計算較低或最低的價值。 (5) 在繳付根據本條須繳付的費用時,須附上一份陳述,顯示有關的要約、場外股份回購或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以及在顧及第(4)款的規定下釐定該費用的方式。 (6) 如要約文件的初稿、場外股份回購通告的初稿及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或該等文件與通告的任何組合,在呈交予執行人員要求給予意見時是合併在一份草稿內的,則 ——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a)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為根據該款須分別就每份該等初稿繳付的費用的總和,猶如每份該等初稿並沒有合併在一份草稿內一樣,而本條條文據此適用;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第(3)款須適用,猶如 —— (i) 第(3)款中凡提述要約文件草稿之處,包括提述該份將每份該等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及 (ii) 凡提述經修訂的要約文件之處,包括提述該份草稿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版本。
第1條
開新分頁 ↗凡向執行人員呈交要約文件、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或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要求給予意見,須向證監會繳付在附表2第2欄內與該附表第1欄列明的適用價值相對之處訂明的費用。
第2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第(1)款 —— (a) 就要約文件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 (ii) 凡要約文件載有向同一間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選擇的要約,或載有向不同的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2項或多於2項不同價值的要約,則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屬價值較低或最低的要約的價值; (b) 就場外股份回購通告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該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或 (c) 就屬清洗交易文件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a)
就要約文件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 (ii) 凡要約文件載有向同一間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選擇的要約,或載有向不同的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2項或多於2項不同價值的要約,則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屬價值較低或最低的要約的價值;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
(ii)
凡要約文件載有向同一間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選擇的要約,或載有向不同的要約標的公司提出的2項或多於2項不同價值的要約,則適用價值相等於要約文件所載的屬價值較低或最低的要約的價值;
(b)
就場外股份回購通告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該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或
(c)
就屬清洗交易文件而言,適用價值相等於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第3條
開新分頁 ↗凡先前已向執行人員呈交要求給予意見的要約文件草稿所載的任何要約,由另一經修訂的要約取代,並就該經修訂的要約有一份經修訂的要約文件向執行人員呈交,則須向證監會繳付費用,其款額為以下兩項費用的差額 —— (a) 先前在呈交該要約文件草稿時已根據第(1)款繳付的費用;及 (b) (倘若該經修訂的要約載於該要約文件草稿內)根據第(1)款本須繳付的費用。
(a)
先前在呈交該要約文件草稿時已根據第(1)款繳付的費用;及
(b)
(倘若該經修訂的要約載於該要約文件草稿內)根據第(1)款本須繳付的費用。
第4條
開新分頁 ↗就本條而言 —— (a) 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 ——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以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之總和;及 (b) 與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有關清洗交易要約會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之總和, 如就要約文件所載的任何要約或就與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任何清洗交易要約而言,應用本款可能導致有2個或多於2個可變動的價值,則只須計算較低或最低的價值。
(a)
要約文件所載的要約的價值或場外股份回購通告所載的場外股份回購的價值 ——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以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之總和;及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以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按照《守則》提出該要約或該場外股份回購(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的總值之總和;及
(b)
與清洗交易文件有關的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 ——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有關清洗交易要約會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之總和,
(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現金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
(ii)
在有關股份根據該清洗交易要約會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或
(iii)
在有關股份根據有關清洗交易要約會部分須以現金取得而部分須以交換證券取得的情況下,為有關現金的總款額及該等證券於宣布確實有意訂立有關交易(即在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所指的寬免的情況下本致令須作出該清洗交易要約的交易)當日的總值之總和,
第5條
開新分頁 ↗在繳付根據本條須繳付的費用時,須附上一份陳述,顯示有關的要約、場外股份回購或清洗交易要約的價值,以及在顧及第(4)款的規定下釐定該費用的方式。
第6條
開新分頁 ↗如要約文件的初稿、場外股份回購通告的初稿及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或該等文件與通告的任何組合,在呈交予執行人員要求給予意見時是合併在一份草稿內的,則 ——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 (a)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為根據該款須分別就每份該等初稿繳付的費用的總和,猶如每份該等初稿並沒有合併在一份草稿內一樣,而本條條文據此適用;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第(3)款須適用,猶如 —— (i) 第(3)款中凡提述要約文件草稿之處,包括提述該份將每份該等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及 (ii) 凡提述經修訂的要約文件之處,包括提述該份草稿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版本。
(a)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為根據該款須分別就每份該等初稿繳付的費用的總和,猶如每份該等初稿並沒有合併在一份草稿內一樣,而本條條文據此適用;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第(3)款須適用,猶如 —— (i) 第(3)款中凡提述要約文件草稿之處,包括提述該份將每份該等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及 (ii) 凡提述經修訂的要約文件之處,包括提述該份草稿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版本。
(i)
第(3)款中凡提述要約文件草稿之處,包括提述該份將每份該等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及
(ii)
凡提述經修訂的要約文件之處,包括提述該份草稿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版本。
向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
第6條
開新分頁 ↗凡任何人(執行人員除外)依據《守則》向收購委員會申請覆核執行人員的任何裁定,或向收購上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收購委員會依據《守則》所施加的制裁的適當性 —— (a) 該人須向證監會繳付$50,000的費用;及 (b) 如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覆核的目的進行超過2日的會議,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就超過該2日的每一日向證監會繳付$20,000的額外費用,不足一日亦當一日計算。
(a)
該人須向證監會繳付$50,000的費用;及
(b)
如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覆核的目的進行超過2日的會議,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就超過該2日的每一日向證監會繳付$20,000的額外費用,不足一日亦當一日計算。
關乎遵從《守則》或遵從根據《守則》作出的裁定的聆訊的費用
第7條
開新分頁 ↗(1) 凡根據《守則》引言第12條提起的任何紀律研訊的聆訊在收購委員會席前進行,則任何人如被收購委員會認為 —— (a) 曾在證監會對針對該人的指稱而進行的調查方面或在該聆訊的進行方面,引致不必要的開支;或 (b) 曾違反《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或執行人員或收購委員會的任何裁定, 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向證監會繳付一項費用,其款額須按照第(3)款釐定。 (2) 凡在收購委員會席前進行的聆訊的目的,是商議對一個已同意自己違反《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或執行人員或收購委員會的裁定的人施加何種適當制裁,則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向證監會繳付一項費用,其款額須按照第(3)款釐定。 (3) 根據第(1)或(2)款須繳付的費用為$50,000;如收購委員會為有關聆訊的目的進行超過2日的會議,則須就超過該2日的每一日另外繳付$20,000,不足一日亦當一日計算。
第1條
開新分頁 ↗凡根據《守則》引言第12條提起的任何紀律研訊的聆訊在收購委員會席前進行,則任何人如被收購委員會認為 —— (a) 曾在證監會對針對該人的指稱而進行的調查方面或在該聆訊的進行方面,引致不必要的開支;或 (b) 曾違反《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或執行人員或收購委員會的任何裁定, 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向證監會繳付一項費用,其款額須按照第(3)款釐定。
(a)
曾在證監會對針對該人的指稱而進行的調查方面或在該聆訊的進行方面,引致不必要的開支;或
(b)
曾違反《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或執行人員或收購委員會的任何裁定,
第2條
開新分頁 ↗凡在收購委員會席前進行的聆訊的目的,是商議對一個已同意自己違反《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或執行人員或收購委員會的裁定的人施加何種適當制裁,則該人須於收購委員會宣告其裁定後30日內,向證監會繳付一項費用,其款額須按照第(3)款釐定。
第3條
開新分頁 ↗根據第(1)或(2)款須繳付的費用為$50,000;如收購委員會為有關聆訊的目的進行超過2日的會議,則須就超過該2日的每一日另外繳付$20,000,不足一日亦當一日計算。
雜項申請的費用
第8條
開新分頁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向執行人員申請要求根據《收購守則》或《股份回購守則》作出裁定,而本規則其他條文並無為該項申請訂定費用,則該人須向證監會繳付$24,000的費用。 (2) 凡在呈交清洗交易文件初稿或在呈交一份將清洗交易文件初稿與任何其他文件的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時,已根據第5條繳付費用,則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就該清洗交易文件而向執行人員申請寬免時,無須根據第(1)款繳付費用。
第1條
開新分頁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向執行人員申請要求根據《收購守則》或《股份回購守則》作出裁定,而本規則其他條文並無為該項申請訂定費用,則該人須向證監會繳付$24,000的費用。
第2條
開新分頁 ↗凡在呈交清洗交易文件初稿或在呈交一份將清洗交易文件初稿與任何其他文件的初稿合併在一起的草稿時,已根據第5條繳付費用,則在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就該清洗交易文件而向執行人員申請寬免時,無須根據第(1)款繳付費用。
繳付費用的時限
第9條
開新分頁 ↗(1) 第5條訂明的費用 —— (a) 如屬根據第5(1)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初稿時繳付;或 (ii) 在第5(6)(a)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時繳付;或 (b) 如屬根據第5(3)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經修訂的要約文件時繳付;或 (ii) 在第5(6)(b)(ii)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即第5(6)(b)(ii)條所描述的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草稿)時繳付。 (2) 第6(a)條訂明的費用,須於向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有關的申請時繳付。 (3) 第8(1)條訂明的費用,須於向執行人員提出有關的申請時繳付。
第1條
開新分頁 ↗第5條訂明的費用 —— (a) 如屬根據第5(1)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初稿時繳付;或 (ii) 在第5(6)(a)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時繳付;或 (b) 如屬根據第5(3)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經修訂的要約文件時繳付;或 (ii) 在第5(6)(b)(ii)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即第5(6)(b)(ii)條所描述的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草稿)時繳付。
(a)
如屬根據第5(1)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初稿時繳付;或 (ii) 在第5(6)(a)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時繳付;或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初稿時繳付;或
(ii)
在第5(6)(a)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時繳付;或
(b)
如屬根據第5(3)條須繳付的費用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經修訂的要約文件時繳付;或 (ii) 在第5(6)(b)(ii)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即第5(6)(b)(ii)條所描述的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草稿)時繳付。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經修訂的要約文件時繳付;或
(ii)
在第5(6)(b)(ii)條適用的情況下,須於向執行人員呈交有關的草稿(即第5(6)(b)(ii)條所描述的經修訂以包含經修訂的要約的草稿)時繳付。
第2條
開新分頁 ↗第6(a)條訂明的費用,須於向收購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有關的申請時繳付。
第3條
開新分頁 ↗第8(1)條訂明的費用,須於向執行人員提出有關的申請時繳付。
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b)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4條
開新分頁 ↗根據本條例須由規則訂明的費用
第10條
開新分頁 ↗附表3第2欄所描述的費用,在該附表第3欄內與該描述相對之處訂明。
寬免繳付費用
第11條
開新分頁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證監會如認為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士而言,繳付下述任何費用是過重的負擔或並不適當,證監會可 —— (a) 寬免繳付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或 (b) 退還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 (2) 證監會只可 —— (a) 寬免繳付附表1第6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1,200的部分; (b) 寬免繳付附表1第7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600的部分。 (3) 凡任何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 —— (a)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及 (b)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 (c) 須寬免繳付 —— (i) 附表3第3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 附表3第5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i) 附表3第6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v) 附表3第12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 附表3第13(a)(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i) 附表3第13(b)(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vii) 附表3第13(c)(i)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d) 須寬免繳付附表3第18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年費。 如該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或擬進行第7類受規管活動,是附帶於該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或擬進行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則 —— (4) 凡某事件的發生導致有需要根據本條例第122(1)或(2)、126(1)、127(1)或134(1)條提出申請以及提出在附表1第9(a)或(b)項(視屬何情況而定)訂明費用的申請,則附表1第9(a)或(b)項(視屬何情況而定)就後述的申請而訂明的費用獲寬免。 (5) 在本條中 —— (a) 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根據出現在附表3第3欄該項(A)段訂明的費用的提述;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不論是否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被描述為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如此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就該受規管活動(不論如何描述)而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提述。
第1條
開新分頁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證監會如認為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士而言,繳付下述任何費用是過重的負擔或並不適當,證監會可 —— (a) 寬免繳付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或 (b) 退還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
(a)
寬免繳付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或
(b)
退還整項本規則所規定的費用或其部分。
第2條
開新分頁 ↗證監會只可 —— (a) 寬免繳付附表1第6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1,200的部分; (b) 寬免繳付附表1第7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600的部分。
(a)
寬免繳付附表1第6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1,200的部分;
(b)
寬免繳付附表1第7項訂明的費用中超過$600的部分。
第3條
開新分頁 ↗凡任何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 —— (a)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及 (b)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 (c) 須寬免繳付 —— (i) 附表3第3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 附表3第5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i) 附表3第6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v) 附表3第12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 附表3第13(a)(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i) 附表3第13(b)(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vii) 附表3第13(c)(i)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d) 須寬免繳付附表3第18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年費。 如該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或擬進行第7類受規管活動,是附帶於該法團、認可財務機構或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或擬進行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則 ——
(a)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1或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及
(b)
根據本條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條,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或申請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註冊或核准,
(c)
須寬免繳付 —— (i) 附表3第3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 附表3第5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i) 附表3第6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v) 附表3第12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 附表3第13(a)(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i) 附表3第13(b)(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vii) 附表3第13(c)(i)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i)
附表3第3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
附表3第5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ii)
附表3第6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iv)
附表3第12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
附表3第13(a)(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
(vi)
附表3第13(b)(i)項(A)段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vii)
附表3第13(c)(i)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費用;及
(d)
須寬免繳付附表3第18項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訂明的年費。
第4條
開新分頁 ↗凡某事件的發生導致有需要根據本條例第122(1)或(2)、126(1)、127(1)或134(1)條提出申請以及提出在附表1第9(a)或(b)項(視屬何情況而定)訂明費用的申請,則附表1第9(a)或(b)項(視屬何情況而定)就後述的申請而訂明的費用獲寬免。
第5條
開新分頁 ↗在本條中 —— (a) 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根據出現在附表3第3欄該項(A)段訂明的費用的提述;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不論是否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被描述為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如此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就該受規管活動(不論如何描述)而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提述。
(a)
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根據出現在附表3第3欄該項(A)段訂明的費用的提述;及
(b)
在不損害(a)段的原則下,凡附表3內任何一項所訂明的費用(不論是否被描述為根據該項(A)段訂明)被描述為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如此訂明,則對如此描述的費用的提述,須解釋為只對就該受規管活動(不論如何描述)而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提述。
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a)(i)、(iii)及(iv)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1條
開新分頁 ↗項 描述款額與本條例第III部有關的費用 1就根據本條例第95(2)條獲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繳付的年費 $10,000與本條例第IIIA部有關的費用1A.須就根據本條例第101J(1)(a)條指定為中央對手方而繳付的年費 $10,000與本條例第IV部有關的費用 2根據本條例第104(1)條提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a)申請認可——$40,000;就每個該等基金另加$5,000(除非有關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個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內或由該計劃所維持)(i)一個包括或可能包括多於一個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或(ii)一個維持或能夠維持多於一個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 (b)申請認可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20,000 (c)申請擴大對一個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以包括一個額外的基金$5,000(除非該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個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內或由該計劃所維持)3須就以下事宜繳付的費用——(a)根據本條例第104條認可——$20,000;每個該等基金另加$2,500(除非有關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個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內或由該計劃所維持)(i)一個包括或可能包括多於一個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或(ii)一個維持或能夠維持多於一個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 (b)根據本條例第104條認可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10,000 (c)根據本條例第104條擴大對一個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以包括一個額外的基金$2,500(除非該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個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內或由該計劃所維持)4凡根據本條例第104條就集體投資計劃給予的認可的有效期不少於12個月,須就認可繳付的年費——(a)(i)如有關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包括或可能包括多於一個基金;或$7,500;每個該等基金另加$4,500(除非有關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個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內或由該計劃所維持)(ii)如有關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維持或能夠維持多於一個基金 (b)如屬任何其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6,0005凡根據本條例第104條就集體投資計劃給予的認可的有效期少於12個月,申請延長認可有效期時須繳付的費用 $20,0005A.根據本條例第104A(1)條申請認可結構性產品須繳付的費用 $2,0005B.根據本條例第104A條須就認可結構性產品繳付的費用 $1,0006凡根據本條例第105(1)條申請認可發出並非就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而發出的廣告、邀請或文件時須繳付的費用 $20,0007凡根據本條例第105條對發出並非就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而發出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給予認可,就認可而須繳付的費用 $10,0008申請修改之前根據本條例第105條對發出關乎以下項目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給予的認可時須繳付的費用—— (a)本條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任何文書$3,000 (b)任何存款證$3,000 (c)任何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3,000 (d)任何結構性產品 $3,000 與本條例第V部有關的費用9須為以下事宜繳付的費用—— (a)如持牌法團的詳情,在現有印刷本牌照發出後有所改變 —— 要求根據本條例第116或117條發給印刷本牌照$200 (b)如註冊機構的詳情,在現有註冊證明書發出後有所改變 —— 要求根據本條例第119條發給註冊證明書 $20010須為附表3第16(e)、(f)、(g)、(h)、(i)或(j)項所提述的修改或寬免續期繳付的費用 $4,00011須為依據本條例第136(6)(b)條核證某份文件的副本為真確副本繳付的費用 $200與本條例第VI部有關的費用 12提出以下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 (a)(除(c)段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第155(3)(a)條申請批准更改財政年度終結的日期$2,000 (b)(除(c)段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第155(3)(b)條申請批准採用一段超過12個月的期間作為財政年度$2,000 (c)就(a)及(b)段各別提述的兩項事宜申請批准 $2,00013根據本條例第156(4)條申請延展根據本條例第156(1)或(2)條規定須呈交財務報表、其他文件及核數師報告的限期時須繳付的費用 $2,000與本條例第XIVA部有關的費用 13A.根據本條例第307E(1)條申請豁免時須繳付的費用 $24,000與本條例第XV部有關的費用 14根據本條例第309(2)或(3)條申請無需遵守本條例第XV部所有或任何條文的豁免時須繳付的費用 $24,000雜項費用 15向證監會呈交任何資料或文件,要求該會考慮及提供意見(包括關於本條例第IV部的適用性的意見,以及關於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條批准註冊招股章程的意見)時須繳付的費用 $10,00016依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H)第11條申請核准時須繳付的費用 $6,00017須為第16項提述的核准續期繳付的費用 $4,00018依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I)第4(2)(b)條申請任何批准時須繳付的費用 $6,00019須為第18項提述的批准續期繳付的費用 $4,00020須為附表3第19項提述的核准續期繳付的費用 $4,00021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條申請批准將招股章程根據該條例註冊時須繳付的費用 —— (a)如屬供股章程$15,000 (b)如屬歐洲債券發行章程$15,000 (c)如屬權證發行章程$10,000 (d)如屬任何與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有關的章程$0 (e)如屬未有在(a)、(b)、(c)或(d)段提述並且是就獲認可交易所批准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作出要約的招股章程$30,000 (f)如屬任何其他招股章程 $30,00022凡證監會根據有關條文執行職能而提供文件副本,在本附表其他條文並無為此訂明費用的情況下須繳付的費用每頁$9
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a)(ii)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2條
開新分頁 ↗適用的價值費用 不超逾$75,000,000$25,000超逾$75,000,000但不超逾$125,000,000$75,000超逾$125,000,000但不超逾$300,000,000$150,000超逾$300,000,000但不超逾$600,000,000$250,000超逾$600,000,000但不超逾$1,200,000,000$350,000超逾$1,200,000,000但不超逾$2,000,000,000$500,000超逾$2,000,000,000$500,000;另加超出$2,000,000,000的價值的0.01%
為施行本條例第395(1)(b)條而訂明的費用
第3條
開新分頁 ↗項 描述款額與本條例第III部有關的費用 1根據本條例第96(1)(b)條於申請認可以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時須繳付的訂明申請費用 $10,0002根據本條例第99(5)(b)條須為取得根據本條例第99條備存的紀錄冊的任何記項或摘錄的副本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頁$9與本條例第IIIA部有關的費用2A.根據本條例第101J(1)條於申請指定為中央對手方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10,000與本條例第V部有關的費用 3根據本條例第116(1)條於申請批給持牌法團牌照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4,74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129,730 4根據本條例第117(1)條於申請批給為期不超逾3個月的持牌法團牌照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一類受規管活動$4,9005根據本條例第119(1)條於申請註冊成為註冊機構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3,5006根據本條例第120(1)條於申請批給持牌代表牌照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1,79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2,420 7根據本條例第120(2)條於申請批給持牌代表臨時牌照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8008根據本條例第121(1)條於申請批給為期不超逾3個月的持牌代表牌照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一類受規管活動$1,8509根據本條例第122(1)條於申請批准持牌代表的隸屬關係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20010根據本條例第122(2)條於申請批准轉移持牌代表的隸屬關係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0011根據本條例第124(1)條於申請發給印刷本牌照或註冊證明書複本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20012根據本條例第126(1)條於申請核准某人為負責人員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95013根據本條例第127(1)條於申請更改任何受規管活動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a)如屬持牌法團——(i)增加任何受規管活動(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4,74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129,730 (ii)(除第(iii)節另有規定外)刪除任何受規管活動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00 (iii)刪除所有受規管活動 $0 (b)如屬持牌代表——(i)增加任何受規管活動(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1,79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2,420 (ii)(除第(iii)節另有規定外)刪除任何受規管活動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00 (iii)刪除所有受規管活動 $0 (c)如屬註冊機構——(i)增加任何受規管活動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3,500 (ii)(除第(iii)節另有規定外)刪除任何受規管活動每一類受規管活動$200 (iii)刪除所有受規管活動 $014根據本條例第130(1)條於申請批准某處所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1,00015根據本條例第132(1)條於申請核准成為或繼續作為大股東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3,00016根據本條例第134(1)條於申請對以下事項作出修改或寬免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a)本條例第118條指明的任何條件或根據本條例第116、117、119、120、121、126或132條施加的任何條件或本條例第121(2)(a)條的任何規定$2,000 (b)本條例第116(2)(b)及125(1)及(2)條的任何規定$2,000 (c)本條例第116(2)(c)及130條的任何規定$2,000 (d)本條例第129條的任何規定$4,000 (e)《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N)的任何規定(與對沖或套戥程式有關的規定除外)$6,000 (f)《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N)與對沖或套戥程式有關的任何規定—— (i)凡投資組合至少有一方面少於$10,000,000$10,000 (ii)如屬任何其他情況$20,000 (g)《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H)的任何規定$6,000 (h)《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I)的任何規定$6,000 (i)《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O)的任何規定$6,000 (j)《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Q)的任何規定 $6,00017根據本條例第136(5)(b)條須為取得根據本條例第136條備存的紀錄冊的任何記項或摘錄的副本繳付的訂明費用 每頁$918根據本條例第138(1)條須繳付的訂明年費——(a)如屬根據本條例第116條獲發牌的法團(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4,74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129,730 (b)如屬根據本條例第120(1)條獲發牌的個人—— (i)就該個人並無根據本條例第126(1)條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任何受規管活動(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1,79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2,420 (ii)就該個人根據本條例第126(1)條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任何受規管活動(A)每一類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除外)$4,740;及(B)第3類受規管活動$5,370 (c)如屬註冊機構每一類受規管活動$35,000 雜項費用 19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N)第58條於申請任何核准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6,00020根據《證券及期貨(權益披露——證券借貸)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X)第8(2)(b)條於申請核准為核准借出代理人時須繳付的訂明申請費用$24,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