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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

章號
Cap. 190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1
第1條

國際勞工組織是《外交特權條例》*()適用的組織。

第2條

國際勞工組織具有法人團體的法律行為能力,而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已明確地放棄其豁免權外,該組織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任何豁免權的放棄,不得當作擴及任何執行判決的措施。

第3條

國際勞工組織享有公務檔案及佔用作為辦事處的處所的不容侵犯權,與就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的公務檔案及處所而給予的相似。

第4條

國際勞工組織享有稅項及差餉(就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的相似。

第5條

國際勞工組織享有就其直接輸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務用途或供出口的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及就其直接輸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但必須符合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訂明的條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繳權。

第6條

國際勞工組織直接輸入或輸出以供作其公務用途的貨品,或直接輸入或輸出的該組織任何刊物,免受入口或出口的禁制及限制。

第7條

由國際勞工組織發出只載有供新聞界發表或供廣播的材料的電報通訊(包括發往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通訊),享有適用於新聞電報方面的相應服務中任何減收費用的權利。

第8條

(1) 除某特權或豁免權被放棄外(如屬會員國政府代表,則由其所代表的政府放棄;如屬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理事及副理事以及他們的代理人,則由該理事會放棄),會員國政府代表及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僱主理事及工人理事及僱主副理事及工人副理事以及他們的代理人 —— (a) 在作為上述的人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權;

(b)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或以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理事身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為方面的各種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c) 在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稅項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的相似,但所容許的寬免不包括海關關稅的寬免(就作為其私人行李輸入的貨品方面的海關關稅除外)。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他們於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如正在行使其職能或在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均不當作是在香港居住。本段的條文不適用於慣常居所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2)

(3) 本條以上各段條文並不將任何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中國公民的人。

第1條
第a條

在作為上述的人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權;

第b條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或以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理事身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為方面的各種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第c條

在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稅項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的相似,但所容許的寬免不包括海關關稅的寬免(就作為其私人行李輸入的貨品方面的海關關稅除外)。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他們於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如正在行使其職能或在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均不當作是在香港居住。本段的條文不適用於慣常居所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第2條
第3條

本條以上各段條文並不將任何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中國公民的人。

第9條

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出任局長、副局長或助理局長職位的國際勞工組織人員須就其本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子女獲給予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住所的不容侵犯權及稅項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其配偶及子女的相似,並包括就其作為該組織的人員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第10條
第a條

在作為上述的人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與該組織工作有關的一切文牘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權;

第b條

享有就在行使其職能時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為方面的各種法律程序的豁免權。即使有關的人不再受僱代表國際勞工組織執行任務,上述豁免權仍須持續。

第11條
第a條

享有就在執行其公務職責過程中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的一切作為方面的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第b條

享有就其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人員或受僱人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21 條

引用此法例

《國際勞工組織》(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0E(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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