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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捷克共和國)令

章號
Cap. 525A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1
第1條
第2條本條例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

(1) 現就副本附錄於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指示本條例在指明的變通的規限下,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

(2) 第(1)款提述的變通撮錄於。

第1條

現就副本附錄於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指示本條例在指明的變通的規限下,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

第2條

第(1)款提述的變通撮錄於。

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捷克共和國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第1條

締約雙方須按照本協定的條文,就刑事事宜提供相互協助,特別是在偵破及檢控(包括偵查)刑事罪行以及沒收犯罪得益方面的協助。

第2條
第a條

辨明和追尋有關的人;

第b條

送達文件;

第c條

從有關的人處取得陳述和證據;

第d條

執行關於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第e條

安排有關的人親自到場出席以提供協助;

第f條

安排暫時移交囚犯以提供協助;

第g條

提供信息資料、文件和紀錄(包括司法機構及任何其他官方紀錄);

第h條

追查、限制和沒收犯罪活動得益和犯罪工具;

第1條

交付物品及借出證物;及

第j條

符合被請求方的法律的任何其他協助。

第3條

關乎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並不包括關乎涉及稅項的徵收、計算或收取的規例的法律程序。

第4條

本協定僅為締約雙方提供相互協助而設。協定的條文並不給予任何私人取得、隱藏或排除任何證據或阻礙執行請求的權利。

第1條

締約雙方須通過雙方的中心機關尋求及提供協助。

第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心機關為律政司司長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官方人員。捷克共和國的中心機關為司法部或經司法部授權的國家機關。

第3條

中心機關之間可就本協定的事宜直接通訊。

第3條

締約任何一方均可更改其中心機關,但須將有關更改通知對方。

第1條
第a條

提供協助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或會損害捷克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

第b條

協助請求關乎屬政治性質的罪行;

第c條

協助請求關乎只在軍法下才構成的罪行;

第d條

有充分理由相信協助請求將會引致某人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或政治見解而蒙受不利;

第e條

有充分理由相信協助請求將會引致某人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f條

協助請求關乎對某人進行的檢控,而該人已因同一罪行在被請求方被定罪、裁定無罪或赦免,或假使該人是在被請求方的司法管轄區犯該罪行,由於時效消失,不能因此再被檢控;

第g條

被請求方認為應允請求將會嚴重損害其本身的基要利益;

第h條

請求方不能遵守被請求方提呈的任何有關保密或限制使用所提供的物料的條件;或

第1條

被指稱構成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如在被請求方的司法管轄區發生,並不構成罪行。

第3條

就第段而言,被請求方在考慮其基要利益是否受損害時,也可考慮提供協助對於任何人的安全會否造成危害或會否對被請求方的資源造成過大的負擔。

第3條

如果有關請求關乎在請求方屬可判死刑的罪行,但在被請求方並無判死刑的規定,或通常不會執行死刑,則除非請求方作出由被請求方認為充分的保證,即有關的人將不會被判死刑,或即使被判死刑亦不會執行,否則被請求方可拒絕提供協助。

第3條

如執行請求會妨礙正在被請求方就刑事事宜而進行的(包括任何偵查在內的)任何法律程序,被請求方可暫緩提供協助。

第3條
第a條

迅速將考慮拒絕或暫緩提供協助的理由知會請求方;及

第b條

與請求方磋商,以決定可否在被請求方認為必需的條款和條件的規限下提供協助。

第3條

請求方如接納在第款所述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接受協助,則須遵守該等條款及條件。

第1條

請求須以書面提出。以傳真方式發出請求後,須立刻將正本郵遞以作確認。

第2條
第a條

與請求所關乎的刑事事宜有關的機關的名稱;

第b條

對該項協助請求的目的及性質的描述;

第c條

對請求所關乎的每一項罪行的描述,並連同有關事實的撮要和相應法律條文的內容;

第d條

已查明並被指控或懷疑犯該罪行的人的身分;

第e條

述明是否已提起法律審理程序,如已提起的話,則須連同對此法律程序的描述;

第f條

有關保密的任何要求;

第g條

請求方希望得以遵循的任何特別程序的細節;及

第h條

有關需獲得協助的時限的細節,並連同理由。

121 條

引用此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捷克共和國)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5A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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