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終止妊娠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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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妊娠規例
(1) 本條例所提述的意見,須以中適用的表格1、表格2或表格2A作出證明。
(2) 本條例所提述的意見的證明書,須在有關的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進行之前發出。
(3) 本條例或所提述的意見的證明書,須在有關的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之前發出,但如這樣做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須在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之後24小時內發出。
(4) 第(2)及(3)款所提述的證明書,須由將有關妊娠終止的醫生保存5年,由該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之日起計,其後即可銷毀。
本條例所提述的意見,須以中適用的表格1、表格2或表格2A作出證明。
本條例所提述的意見的證明書,須在有關的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進行之前發出。
本條例或所提述的意見的證明書,須在有關的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之前發出,但如這樣做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須在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之後24小時內發出。
第(2)及(3)款所提述的證明書,須由將有關妊娠終止的醫生保存5年,由該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之日起計,其後即可銷毀。
進行終止妊娠醫療程序的醫生,須在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之後3天內將中的表格3填妥,並以信封密封後送交署長。
向獲署長授權的衞生署人員為其執行職務而披露;
向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屬下獲律政司司長授權的人員為其就違犯本條例的罪行執行職務而披露;
向警務處處長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為調查是否有違犯本條例的罪行發生而披露;
為已開始的刑事法律程序而披露;
為真正的科學研究而披露;
向終止有關妊娠的醫生披露;及
在已終止妊娠的女子書面同意下向一名醫生披露。
任何人違反、或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真誠達成以下意見 ——
本意見證明書在有關的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之前發出。
以便 ——
本意見證明書在 ——
以挽救其性命。
現申報本人已為以下孕婦終止妊娠︰
該妊娠的終止經證明為必需者,原因是 ——
如屬事態危急而並非在政府醫院、診療所或認可醫院、診所終止妊娠的情況經證明必須立即進行終止妊娠程序
——
造成此危急事態且與該妊娠的終止有關的情況為 ——
如屬為懷孕超過24個星期的女子終止妊娠的情況
該妊娠的終止經證明為必需以挽救孕婦性命。
與該妊娠的終止有關的情況為 ——
終止該妊娠的醫生簽署 ——
作出證明的醫生的個人資料 ——
與終止妊娠有關的其他資料 ——
引用此法例
《終止妊娠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2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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