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某指明持牌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一類受規管活動,則須就某保險期就該類受規管活動所引起的指明風險投購保險的投保額,是在第2部第2欄與該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的該類受規管活動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1條
凡某指明持牌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一類受規管活動,則須就某保險期就該類受規管活動所引起的指明風險投購保險的投保額,是在第2部第2欄與該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的該類受規管活動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