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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附表2 — 指明款額

第1條–第2條・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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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 在香港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1)

凡某指明持牌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一類受規管活動,則須就某保險期就該類受規管活動所引起的指明風險投購保險的投保額,是在第2部第2欄與該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的該類受規管活動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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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指明持牌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 —— (a) (如該法團就所有該等受規管活動所引起的指明風險投購單一份保險單並將之保持有效)則須就某保險期為該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的所有該等受規管活動投購保險的投保額是$25,000,000; (b) (如該法團就每類該等受規管活動所引起的指明風險分別投購一份保險單並將之保持有效)則須就某保險期為每類有關受規管活動投購保險的投保額,是在第2部第2欄與該法團獲發牌在香港進行的該類有關受規管活動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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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及2條提述的投保額,是須就可在任何保險期內提出的所有申索的合計總額保持有效的保險款額,而在該兩條的規限下,每項申索的款額並無上限。

投保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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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規管活動投保額 ($) 1證券交易15,000,0002期貨合約交易15,000,0003槓桿式外匯交易零4就證券提供意見零5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零6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零7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零8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15,000,0009提供資產管理零10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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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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