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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3條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3條

第3條

第1及2條提述的投保額,是須就可在任何保險期內提出的所有申索的合計總額保持有效的保險款額,而在該兩條的規限下,每項申索的款額並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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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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